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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物联网企业认定办法
2014-6-25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无锡市物联网企业认定办法
  (2011年4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无锡物联网企业的扶持、服务和管理,促进全市物联网产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国家传感网创新示范区建设总体方案及行动计划的通知》(锡政发〔2010〕127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物联网产业发展规划纲要(2010—2015年)的通知》(锡办发〔2010〕163号)、《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更大力度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六年行动计划(双倍增计划)的通知》(锡政办发〔2010〕220号)、《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更大力度吸引物联网技术和产业高层次人才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锡政办发〔2010〕227号)、《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更大力度实施无锡物联网应用示范工程建设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锡政办发〔2010〕203号)等有关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物联网企业是指,在《无锡市重点扶持的物联网产品(技术)参考目录》界定的范围内(见附件),能够进行研究和开发,拥有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无锡市内(包括宜兴和江阴)注册1年以上并有实际的产品(技术)研发或生产行为或技术服务的企业或事业单位。
  第三条 物联网企业认定工作应遵循服务企业、鼓励创新、促进发展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 凡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认定的物联网 企业,即被认可为我市相关政策中所指的“被认定的无锡市物联网企业”。
第二章 认定细则
  第五条 无锡国家传感网创新示范区(国家传感信息中心)规划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指导、管理、监督全市物联网企业的认定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指导、管理、检查全市物联网企业的认定工作,审议物联网企业认定工作报告;
  (二)协调、解决认定工作及物联网企业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
  (三)审批确定我市物联网企业认定名单,并颁发无锡市物联网企业认定证书;
  第六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物联网企业认定工作组(设在市信电局),作为物联网企业认定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物联网企业认定工作组由技术专家、财务专家及办公室相关成员单位管理人员组成,市信电局指定一名工作人员专门负责工作组日常工作。工作组成员须熟悉物联网整个产业链,熟悉无锡物联网产业背景、现状及其发展规划,掌握认定标准、要求和程序,对国内外物联网产业、主要技术和产品、主要研究机构和重点企业有较深入的研究和了解。工作组必须按照物联网企业认定工作原则,履行其所承担的物联网企业认定职能。
  第七条 物联网企业认定工作组负责组织物联网企业认定和年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受理物联网企业的认定申请和年审申请;
  (二)组织物联网企业的认定评审和年审;
  (三)提出物联网企业认定和年审初选名单,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四)提交物联网企业认定工作报告;
  (五)负责受理对认定结果和年审结果的复审申请,并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复审;
  (六)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八条 无锡市物联网企业认定的标准是:
  (一)在无锡市境内(包含江阴市和宜兴市)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
  (二)产品(技术)属于《无锡市重点扶持的物联网产品(技术)参考目录》规定的范围,且具有1种以上本单位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技术)。
  (三)具有从事研发、技术工作的研发人员比例不少于职工总数的30%。其中,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单位研发人员总数的50%以上。
  (四)企业为获得新技术,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产品(技术)而持续进行研究开发活动,且近1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
  (五)无锡市重点扶持的物联网产品(技术)(见附件)经营收入占企业当年营业总收入的35%以上。
  (六)企业在研究、开发、生产过程中,符合国家、省、市节能减排要求。
  第九条 物联网企业认定的程序:
  (一)向认定工作组提交认定申请材料
  1.物联网企业认定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企业质量保证体系和企业质量管理制度等资料(此文件非必须提交,若有则提交);
  4.企业从事相关产品(技术)的研发、设计和生产制造、检验等专业的技术人员名单、技术职务(称)、技术等级、所学专业和所从事的专业等资料;
  5.企业开发或拥有知识产权产品的证明材料,包括产品登记证书、著作权登记证书或专利证书等其他企业、产品资质证明材料;
  6.详细的技术说明(属知识产权保护的技术可注明后略去);
  7.已通过科技成果鉴定或技术审查的,还需提供相应的鉴定证书和审查意见;
  8.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
  9.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企业近1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10.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企业近1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技术性收入的情况表;
  11.1年以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的材料;
  12.领导小组办公室及物联网企业认定工作组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二) 认定工作组受理
  认定工作组全年受理物联网企业认定申请,在企业提交申请时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三)认定工作组评估
  认定工作组对受理申请的企业进行评估,并于2个月内作出评估结果,并提出初审名单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
  (四)认定结果公布
  每季度第1个月15日前,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并公布上季度通过认定的物联网企业名单,颁发认定证书并进行备案登记。
  第十条 物联网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一般为3年。物联网企业实行年审制度,认定工作组对物联网企业进行年审,年审结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并公布。具体年审程序如下:
  (一)提交年审需提供的材料
  1.年审申请书;
  2.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企业近2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3.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企业近2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技术性收入的情况表;
  4.初审材料中变更的情况。
  5.领导小组办公室及认定工作组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二)认定工作组评估
  认定工作组对企业进行年审评估,并于2周内作出评估结果,并提出年审意见。
  (三)年审结果公布
  年审合格的物联网企业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布,并在物联网企业认定证书上加盖年审合格章。年审不合格的企业,当年不再具备我市出台的相关政策中规定的“被认定的无锡市物联网企业”的资格。连续两次年审不合格的企业,撤销其资格。
  第十一条 取得物联网企业认定证书的企业,在工商部门登记变更的,应在1个月内向认定工作组报备;变更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自当年起撤销其资格。
第三章 罚则
  第十二条 已认定的物联网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撤销其资格: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有偷税、漏税、骗税等行为的;
  (三)认定证书有效期满,未继续提出年审申请或年审申请未获许可的;
  (四)产品(技术)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
  (五)产品(技术)对环境等产生破坏及不良影响的,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六)企业依法终止或被吊销企业执照的。
  被撤销物联网企业资格的企业,认定工作组在3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认定申请,并在有关网站上公示。
  第十三条 参与物联网企业认定工作的工作组人员在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监督管理下开展认定工作,对所承担认定工作负有诚信以及合规义务,并对申报认定企业的有关资料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对违反物联网企业认定工作相关要求和纪律的,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给予相应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无锡国家传感网创新示范区(国家传感信息中心)规划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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